【崂检说法】为图小利乱卖卡,当心沦为“工具人”


[日期:2024-05-06 09: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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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劳务市场有人专门收电话卡,一张300,家里好几张闲着呢,这钱能赚不?

套路!!买卖电话卡,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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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出户,日进千金”,这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骗取电话卡常用的话术。电信诈骗之所以能得逞,离不开这一张张发送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的小小电话卡。

法律规定,如果咱们非法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实名认证的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户,一旦被人用来诈骗,咱们看似小赚一笔,实则不但会影响自己的个人征信,还可能因为帮助别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被罚款、判刑。

所以说,老张啊,这钱赚不得!电话卡不用了就赶紧注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沦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检察官温馨提示

实名卡片得收好,

个人信息要护牢;

收卡借卡是圈套,

违法犯罪代价高。

—本期说法人:高美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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