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废品别乱收,小心花钱找罪受


[日期:2024-06-21 18: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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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我就收了个废品,咋就犯罪了呢?

收废品是好事儿。但是哪些东西能收、哪些不能收,咱要弄明白。明知道东西来源不明还要收,可能会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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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事儿:王某开了个废品站,有人过来卖电缆,又说不清东西的来源。王某心想自己又没偷没抢,反正是别人送上门的,就收了这100多米电缆线。然后加价转卖,卖了3000元。没想到电缆还真是偷来的,王某因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了刑。

法律规定,废品店在收购电缆等物品时,有义务查明物品的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发现可能存在销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所以说,收购相关物品时一定要擦亮眼、查清源,切勿心存侥幸。不然,轻则可能治安处罚,重则触犯刑法。

检察官温馨提示

废品回收要注意,

切莫贪图一时利;

物品来源需警惕,

甄别清楚莫大意。

—本期说法人:贾朝清—

法条链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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