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损失赔偿


[日期:2026-08-21 14:20:04]
来源:
作者:

阶梯普法·每周一词

损失赔偿

释义

小山的妈妈在网上买了一套故事书,店家承诺:“三日内发货,七日内送到。”

可是过了十天,书还没有到。小山的读书课马上就要到了,他急得团团转。

小山妈妈催客服发货,客服却说:“现在物流紧张,快递发货慢,还要再等一周。”

妈妈生气地说:“你们承诺了七天内送到,现在十天了还没发货,这叫‘违约’。”

为了不耽误小山用书,妈妈又付了15元加急快递费,要求三日内到货。

可商家还是发了普通快递书没按时到,15元快递费也白花了。

妈妈找到客服:“你们不仅违约了,还让我额外损失了15元快递费,耽误了孩子用书,这些都要赔!”

客服自知理亏,退了款,赔偿了20元,还送了优惠券。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文稿撰写:单 坤 图文编辑:陈 晓

一审一校:宋 倩

二审二校:钱 莉

三审三校:贺世国

上一篇:【崂检说法】代理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