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葵未检】检察官做客崂山频道,助力家庭教育


[日期:2022-06-08 10:30:44]
来源:
作者:

今年“六一”儿童节恰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一周年,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也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家庭教育是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也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主要屏障。崂山区检察院青葵未检工作室负责人刘莉莉做客崂山区融媒体中心《家时有约——山海家长大课堂》栏目,以“以法治理念,引导家庭教育”为题,为辖区内家长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该栏目于5月29日在QTV-崂山频道播出,崂山区检察院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学生家长共同观看。
 

为什么要规制家庭教育
 
家庭是未成年人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引导未成年人认识世界、学习本领的主要力量。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持续加强、成效明显,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怎么要求监护人的呢?
 
01监护职责与监护禁止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家长的“监护义务”和“法律责任”。首次以正负清单的形式,给父母明确了一份“监护指南”。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家长以法律准绳衡量、规范自己的养育行为,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监护未成年人成长,尊重儿童的发展权和参与权。
 
02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至十七条突出体现了家庭的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家长行使监护权进行了规制。不能以“管教”之名,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也不能以“尊重”之名,放任、教唆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第十八条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防范意外伤害”“排除安全隐患”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家庭保护”使儿童免受溺水、动物伤害、交通事故等意外和安全隐患的威胁,使家长家庭教育行为真正符合“监护”的要求。
 
03规制家长家庭教育行为缺失
 
对于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怎么办?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需要特别注意的领域
 
01关于性教育
 
幸福的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童年要用一生去治愈。
 
近年来出现的性侵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缺乏必要的性知识和正确的性观念,许多孩子无法在危险来临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甚至在受到侵害后,由于舆论的压力不敢及时告知学校或者监护人,又因此引发了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而很多犯罪嫌疑人,恰恰利用了未成年人不懂、不敢的心理,更加肆无忌惮的将魔手伸向无辜的孩子。
 
02关于网络使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网络游戏认知与态度研究》报告显示,亲子关系对孩子网络游戏成瘾有很大程度的影响,亲子关系越好的家庭,孩子正常使用网络的比例越高;亲子关系越差,越易导致孩子形成沉迷网络游戏的行为。
 
如何预防孩子沉迷网络?
 
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家长带头不做“低头族”,为孩子树立正确的榜样。摒弃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和孩子进行坦诚交流,督促孩子学会自我管理,广泛培养孩子的兴趣。家长应充分满足孩子的好奇心,保护孩子的探索精神。
 
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强制报告就是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报案。
 
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国家机关、法律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二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保护和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教育,不只是传授知识;救治,不仅是复原身体;监护,不应止于衣食住行。让我们共同关注家庭教育,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