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私拆承重墙?后果很严重!


[日期:2023-05-12 17:56:08]
来源:
作者:

老张问:新房很漂亮,就是有堵承重墙太丑了。拆了重新整整?

不行!弄不好把自己“整”进去!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说个真事:王某新房装修,为了让客厅更敞亮,卫生间的三面承重墙全部砸掉。结果,楼裂了,顶掉了,还砸死了装修工人。王某不但要给邻居修房,要赔装修工人的家属一百多万,还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了三年半。可叹王某,新房未进,进了牢房!

承重墙是脊梁,房子不倒全靠它。墙在你屋里,却是业主共有。敲个钉子,挂几件衣服,问题不大。但要乱动手脚,就会影响房子稳定性,轻则结构失稳,重则房倒屋塌。不仅要修复房屋、赔偿邻居,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所以,未经批准,承重墙万万不能动!

检察官温馨提示

私自拆改承重墙,新楼可能变危房;

刑事责任跑不了,造成损害需赔偿;

违法侵权不可取,安全意识要加强。

— 本期说法人:仵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