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驴友”受伤谁负责?


[日期:2023-11-17 17: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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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周末和“驴友”去爬山,把腿给摔伤了,能让团长或者其他“驴友”赔偿吗?

你是自愿参加的,责任自负。除非是团长或者“驴友”有错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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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如果我们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活动时,比如徒步、爬山、球赛等,受伤或者发生其他意外,原则上自己承担责任,法律称为“自甘风险”。只有在其他参加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至于活动组织者是否需要担责,关键在于组织者是否营利。有营利的,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需要担责赔偿责任;非营利的,组织者仅在合理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

参加活动有风险,

自愿加入需自担;

组织责任看性质,

如果营利就要担;

—本期说法人:刘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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