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问:我这养儿不防老,前脚给了房子,后脚就被赶出来,我得把房子要回来。
答
还真不一定能要回来,这要看有没有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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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事,肖某为了获得父母的房子,假装对父母嘘寒问暖。可当房子过户后,肖某立即将父母赶走并拒绝赡养父母。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子。最终法院判决,肖某返还房屋。
法律规定,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父母随时可以反悔要回房子;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父母则不能再要回房子。凡事有例外,父母可以从儿女不孝顺、不赡养自己之日起,一年之内到法院起诉,就能要回自己的房子。
检察官温馨提示
房赠儿女是大事,
办完过户难后悔;
若是不孝可要回,
一年起诉要牢记。
本期说法人:付屹彤 山东科技大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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