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检察院:以“法治之翼”,守护海鸟家园


[日期:2025-04-22 09:44:43]
来源:
作者:

崂山区检察院

以“法治之翼”

守护海鸟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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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正值鸟类繁衍的关键时节。4月20日,一场以“海翼防线・构建海鸟繁殖安全港”为主题的生态保护活动在仰口码头正式启动。来自社会各界代表约 300 人齐聚一堂,通过科普宣传、成果展示、基层普法等多元形式,共商海岛鸟类保护大计,推动全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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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讲:多维视角呈现保护价值

 

 

启动仪式上,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孙大庆与青岛市观鸟协会会长薛琳分别致辞。

 

崂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紫薇在致辞中介绍,近年来,该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创新“事前预防+事中追责+事后修复”的公益诉讼履职新模式,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构筑起坚实的检察防线。通过PPT展示,检察干警结合三个具体案例,生动阐释了捡拾海鸟蛋、非法捕捞和非法交易“野味”等行为不仅会导致海鸟种群数量下降,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还将面临刑事追责、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等多重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1

捡拾海鸥蛋案

案情概述

2021年4月,周某、乔某、周某某三人乘船至长门岩岛捡拾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黑尾鸥蛋700枚,除自家食用外,还赠送亲友或制作成菜品对外出售。

 

2024年4月,刘某、林某某、刘某某三人乘船至长门岩岛捡拾黑尾鸥蛋200余枚。

刑事责任

非法狩猎罪

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经济赔偿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某等3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人民币102300元、评估费人民币50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等3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人民币25651.35元、评估费人民币6000元。

 

2

非法捕捞案

案情概述

贺某某于2022年8月在青岛市小公岛南侧海域出海捕捞作业,使用小于规定尺寸的网具,捕捞渔获物400余公斤。

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经济赔偿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贺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人民币4153.75元、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

3

非法买卖“野味”案

案情概述

2018年,吴某某在经营青岛市某酒店过程中,未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大王蛇、穿山甲、熊掌等野味,并作为菜品对外销售。

刑事责任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济赔偿

青岛市某酒店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合计108余万元

 

多方联动:构建海陆协同保护体系

 

活动在青山、黄山、港东三大码头同步进行,通过发放资料、张贴海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实地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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