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网购快递丢了,算谁的?


[日期:2025-04-25 17:17:54]
来源:
作者:

老张问:网上买的东西快递给弄丢了,快递公司和卖家都不管,这钱不会打水漂了吧?

先别慌!赶紧联系找卖家,这事卖家得负责。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说个真事:王某网购的快递包裹在运输过程中被不慎丢失。王某找卖家协商重新发货,卖家却表示货物已发出,责任不在自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遂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卖家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买家从收到货物开始承担货物丢失、毁坏的风险责任。具体到网购中,快递签收之前商品丢失、毁坏的风险由卖家承担;签收之后,则风险由买家自己承担。

所以,老张网购的商品在快递途中丢失,风险应该由卖家承担,可以联系卖家要求补发,或者申请退款。如果卖家不配合,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卖家承担风险责任后,可根据与快递公司签署的运输合同等协商索赔。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收到网购快递后,检查无误后再签收,避免货物出现问题却没人担责的情况发生,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温馨提示

网购丢件莫心慌,签收之前卖家扛;

如遇推诿不担当,法律途径来护航;

卖家承担责任后,可向运输方追偿。

本期说法人:田佳晓

(青岛科技大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海益心工作室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