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报了“低价”团,就必须在指定店铺消费?


[日期:2025-08-29 16: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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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和老伴报了个低价团出来玩,导游说必须在指定店铺买特产,不买不让走,我该咋办?

不想买就不买,导游的这种行为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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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游客以多便宜的价格报了旅游团,导游都不能强迫游客在指定的店铺购物,也不能要求游客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按照法律规定,诱导、强迫、威胁游客买东西消费的导游或者旅行社会被暂扣或吊销证件并被罚款。如果已经被迫买了东西,可以在旅游回来的一个月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退款。如果导游因为游客不消费而更改此前说好的景点行程,或者随意停止导游服务,游客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投诉,解决不了还可以打官司。

暑期旅游旺季,消费者务必要擦亮双眼,警惕不合理的“低价”旅游团。遇到强迫购物等情形,要及时保留证据,采用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温馨提示

跟团购物自由选,

行程变更需协商;

遇欺留证莫惊慌,

一月退货有保障。

本期说法人:索鸿宇(青岛科技大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第二款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青岛市旅游条例》

五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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