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借款“担保”也有“保质期”?


[日期:2025-10-24 17: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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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白纸黑字签了担保,法院为啥不让他还?

因为担保也会“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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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事,房东借给租客老张6万块,约定半年还清,朋友老王仗义写了字据:“老张半年不还,我来还。”结果老张到期只还了5千,剩下5万5死活还不上了。房东心大,拖了两年才想起找担保人老王要钱,老王当然不认账。房东一怒告上法院,法院判老张还钱,但老王免责——因为担保过期了!

为啥白纸黑字却不用还?关键在老王写的是“一般保证”,有效期为约定的还款之日起算6个月,房东两年后才起诉,早过了担保期,老王依法免责。

法律规定,保证分两种:一种是得先找借款人要钱,真掏不出钱了才能找担保人,这种担保期限是6个月。另一种是担保人和借款人一起还,但这种必须要明确的写明“连带担保”,有效期可以到三年。

检察官温馨提示

有了保证就能行?
类型期限要搞清。
一般保证半年期,
不去起诉算放弃!

本期说法人:钱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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