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保健品能治病?假!假!假!


[日期:2026-04-03 1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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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看广告说保健品效果特好,还能治病!买点试试?

别轻信!宣称保健品能治病是违法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说个真事儿,2023年9月有几个年轻小伙找了个隐蔽的生产窝点,专门生产所谓的“保健茶”,吹得天花乱坠,说喝了立马不头疼、浑身舒坦,纯天然草本!结果呢?全是忽悠!他们偷偷往茶里怼了布洛芬、醋酸泼尼松这些西药!要知道保健茶是食品,根本不能随便加西药,而且这些药有严格用量,乱吃会伤胃毁肾还容易过敏,危害大了去了!最后这帮人,不光得蹲大牢,还得掏一百多万罚款!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中不准添加药品。《广告法》则规定,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疾病治疗、预防等内容。咱老百姓买保健品,就认一个理儿:它就是个“特殊食品”,不是药!顶多帮身体“调理调理、补补营养”,跟治病八竿子打不着!黑心商家专盯咱“健康焦虑”的软肋!听到“祖传秘方”、“包治百病”...这种鬼话——啥也甭说,立马掉头走人!购买保健品要认准包装上有蓝色草帽形状的保健食品标志,还有清晰的“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字样。

认准保健食品标志

检察官温馨提示

保健广告莫轻信,

有病医院找原因;

认准蓝帽保正品,

理性购买才安心。

本期说法人:仵双、江亚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出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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