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问:我自己的车,就平时跑个滴滴赚点油钱,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凭啥不赔?
答
真不赔!擅自将私家车变成营运车,危险程度大大增加,还瞒着保险公司,属于变更了车辆性质。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李买了新车,上了商业险,后来想着空闲跑跑网约车赚点外快。结果有次送完客人回家,为了躲动物加上路滑,车撞树上了。找保险公司,人家当场拒赔:你把家用车拿来跑营运,风险大了,还没通知我们。小李不服:“出事时我又没拉客,凭啥不赔?”闹到法院,结果法院站保险公司那边了。为啥?只要你在保险期间干过网约车,不管出事时是不是在接单,车辆性质就已经从非营运变成了营运。网约车按单收费、面向不特定人群,本身就是经营。营运车天天跑,风险比家用车高出一大截。保险法规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小李没细看条款,改了用途也不吭声,而保险公司早就把“改变使用性质不赔”加黑加粗了,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拒赔合法。
所以,车主们记住:私家车长期跑网约车,就该买“营运险”,别图省保费买“家用险”糊弄自己。否则出了事,损失全得自己扛,得不偿失。
检察官温馨提示
私车转营改性质,
风险升级早告知;
合规投保莫侥幸,
贪图小利悔已迟。
本期说法人:宋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本院概况版权声明联系我们12309中国检察网 检察听证网 法律法规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