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典型案例


[日期:2021-07-29 1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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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实四个责任

推动完善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最高检发布

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发布第二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6件,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明责定责、问责追责,完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做法成效。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巩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与“四大检察”布局相适应的司法责任体系,改革的集成效应、辐射效应、联动效应不断强化,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对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有关部署,有序推动改革、鼓励创新,最高检提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地方检察机关落实执法司法责任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评估,收集甄选了相关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编选的案例聚焦“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认真考量了定责、明责、督责、考责、追责等重点环节,充分体现了强化政治责任、细化办案责任、实化监管责任、优化层级责任等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强化政治责任。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明确提出,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彻到执法司法全过程各方面,实现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最高检领导也反复强调,要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领会透、落实好。各级检察机关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深化司法检察理念变革,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检察办案增加民生福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江苏检察机关强化政治责任,以三个明晰、三个重点、三个保障,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二是细化办案责任。构建司法责任体系,必须首先明责定责,准确界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职责权限,确保执法司法有章可循,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重点是要坚持领导干部入额必办案、办案必负责的原则,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云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完整办案、亲自办案的要求,着力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担当,持续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责任,在亲自办案中发现深层次问题,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聚焦规范与压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的要求,将业务工作作为检察长考评的重点内容,探索建立区别于普通员额检察官考评制度的市级院检察长考评规则,更好地发挥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实化监管责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权不代表“放任”。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腐败案、防止冤错案、减少瑕疵案。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数据分析,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规范羁押措施裁量权,对落实司法责任、强化司法人权保障、降低审查羁押率具有重要意义。甘肃省天水市检察院紧抓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关键环节,探索检察官办案瑕疵累计积分处置制度,为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和管理提供了可量化、易操作的制度样本,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四是优化层级责任。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的领导,有利于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坚持强基导向,强化对基层院的领导和指导,更是当前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天津市检察院对原有层级化评价体系进行重构,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检察业务与检察管理、静态考评与动态监测四个维度的融合,构建了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综合评价体系,使得原有基层院考核体系的弊端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上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增强了上下层级监督指导责任落实力度,提升了检察工作整体质效。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以明责定责、问责追责为着力点,以担责尽责、忠诚履责为落脚点,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和公信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

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选编了6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以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在强化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健全司法责任落实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9日

 

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

第二批)

 

 

案例1

 

江苏省检察机关细化办案责任

推动检察权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关键词】

 

司法办案责任  全覆盖  全流程  信息化

 

【改革情况】

 

江苏省检察机关紧抓落实司法责任的关键环节,以三个明晰、三个重点、三个保障,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制度与科技相结合、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实现检察权运行管理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一、“三个明晰”,为司法办案科学定责

 

(一)明晰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综合考虑检察权属性的多样性、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和检察权运行的一体性,司法责任制改革伊始即制定三级院检察官职权清单,对每一个司法办案环节的职权进行界定、配置和规范,科学划分检察官权力边界,明确169项职权,实现三级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有效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随着改革深入和刑诉规则的修改,对职权清单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强调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权限,切实扎紧检察官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出台《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团队评价标准》,科学界定办案组中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制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应当提交检委会审议的七类案件、八类事项,强化检委会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明晰各主体的监督职责。制定工作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案件管理部门以“案”为主体,通过对案件全流程监管、开展质量评查等,侧重于发现案件本身的质量或程序性问题;检务督察部门以“人”为对象,围绕案件背后检察官是否正确履职、是否存在廉政风险、是否应追究司法责任开展工作,主动就某方面重大检察业务的质量效果和违反检察职责的类案线索进行督察,对确有问题的开展责任追究;控告申诉部门以“信”为来源,承担涉检人员信访举报、控告案件办理等,动态掌握情况,为监督提供线索;机关纪委以“纪”为重点,主要承担廉政警示教育等职责。

 

(三)明晰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各部门监督职责衔接顺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机关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日常警示教育;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实时将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检务督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在加强对信访举报、类案线索、案件评查等情况的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院领导召集,检务督察、案件管理、控告申诉、机关纪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定期会商,汇总研判、分类处置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三个重点”,确保检察官规范履责

 

(一)以风险源头把控为重点。强化经常性教育提醒。组织拍摄《全面从严治检永远在路上》教育片,出台《江苏检察机关十条禁令》,编印《警示教育读本》《顽瘴痼疾整治教育读本》等,开展经常性廉政警示教育,明确各项办案纪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排查。梳理出司法办案相关职权190余项,排查出廉政风险点550个,建立相应防控措施1000余条,做法被最高检领导批示肯定,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针对大量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裁量权较大现象,制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和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职责,紧盯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将六类认罪认罚案件列为案件评查必查案件,保障案件质量。强化案件备案审查。对涉黑、挂牌督办的涉恶、重大分歧等3类案件,实行省市县三级院把关,对其他所有涉恶案件实行两级备案审查,并延伸至涉疫情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

 

(二)以案件全程监督为重点。加强部门负责人过程监督。部门负责人通过业务系统实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并有权对重点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审核意见、视情况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建议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议等,确保本部门案件办理质量。加强案件全流程监督。自主研发案管大数据应用平台,事先梳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规则写入平台,平台实时抽取、自动比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办案数据。每日对全省案件质量流程监控、电子卷宗制作、律师权利保障、涉案财务管理、案件信息公开等工作实行全面实时监管,对检察官办案不规范的情况,如超期、未按规定发送权利告知书或其他程序遗漏等,实时亮灯预警,直接通报到具体院具体案件,直至检察官按要求整改,规范按期办结案件,实现案件从进到出全流程、全留痕自动实时监管。加强业务数据定期研判会商。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机制,每双月研判会商检察业务发展态势、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分析业务数据反映的办案问题,及时提醒预警相关业务部门和检察官重点关注,并为党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案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事中监督。

 

(三)以定期评查督察为重点。坚持“专项评查+随机评查”,会诊案件质量。针对重点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常态化开展随机评查。2020年在全省推广网上异地专业化评查,异地评查案件共8673件,形成问题清单,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通报,评查问题整改率98.65%,同比上升6.38%,把牢办案质量“生命线”。坚持“常规督察+专项督察”,推动解决易发多发问题。案件质量评查、类案分析研判基础上,常态化开展集中整治、专项督察活动。2020年开展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任职回避制度集中整治,对全省三级院18865名检察人员(含劳务派遣等编外人员)逐人排查,对排查出涉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38人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开展因不捕不诉申请复议复核、撤回起诉、被判决无罪、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等四类案件的专项督察,对735件四类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出29个方面的问题。

 

三、“三个保障”,确保有效追责

 

(一)业绩考评保障正确导向。研发“江苏检察机关考核平台”,制定《江苏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江苏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和计分规则(试行)》,围绕案件办理质效,以省院“标准库”+各级院“本地库”的形式,细化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突出办案质量,“标准库”302个指标中,办案质量指标144个,占比47.7%。同时,坚持将司法监督结果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指标,并记入个人司法档案,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司法绩效奖金挂钩,倒逼检察官规范高效履责,有效保障规范司法正确导向。

 

(二)智能监督保障运行高效。创设智能化精准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依托案件管理智能辅助应用平台和电子卷宗系统,在全国首创市内跨县区案件质量网上交叉评查、全省跨市指定罪名网上专项评查机制,每日、每月、每季、每年动态比对、筛查、通报全省司法办案质量情况。推行大异地专业网上评查后,发现的问题逐渐由程序向实体转变,发现的问题也更加精准,对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