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日期:2022-06-27 10: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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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

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全面推开简易公开听证

促进信访源头化解

 

近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该批案件涵盖刑事申诉、民事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等多个案件类型,通过领导包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对于指导全面推开简易公开听证,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化解在基层,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这批案件包括张某某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陈某俊等民事虚假诉讼申请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案,徐某某申请侦查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案等。

 

据了解,今年1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开展简易公开听证案件3611件,占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公开听证案件总数的76.9%,环比增长近9.2个百分点,部分省已基本实现三级院简易公开听证“全覆盖”。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重点从三个方面加强简易公开听证工作:一是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关于“全面推开简易公开听证”的要求,将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纳入党组重点工作,省级检察院示范带头,实现检察听证最低成本、最大收益、最佳效果。二是要求各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三是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切实担负起对下指导督导的主体责任,及时调研了解本地区工作情况,对工作薄弱的地区加强“点对点”指导,全力推进本地区简易公开听证工作。

 

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张某某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矛调中心  网格管理

 

【要旨】

 

对一些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信访人,以上门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办理,充分依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简称矛调中心)资源集成优势,邀请当地矛盾调处能力较强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村(居)委会代表等担任听证员,把听证室“搬”到信访人家门口,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同时利用基层网格管理跟踪问效,既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又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养成。

 

【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某某,系原案被害人任某某的丈夫。

 

2021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某路段时,因超速且疏于观察,将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任某某撞倒,致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2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不服,以原案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后未出面道歉和赔偿,法院对徐某判处的刑期太轻,且法院未同意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未通知其参加庭审为由,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申诉案件受理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长包案办理,控申、刑检等部门协作配合调阅原案卷宗、询问原案办案人员及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张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承办人经与张某某进一步沟通了解到,其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不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家庭经济困难,事故发生后未获得任何赔偿,内心难以接受。

 

听证准备。为快速有效解开申诉人法结心结,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征得张某某同意,决定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依托浙江省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成建制、常态化入驻矛调中心,多部门一地办公、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特色协同优势,南湖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具有多年刑辩工作经验的派驻律师和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听证员,并提前将申诉材料送听证员审阅。同时考虑到张某某身患残疾,腿脚不便,家中有年近九旬的老母随时需要照顾,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将听证场地安排在申诉人所在地村委会,以上门形式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同时邀请村网格员一同参与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3月24日上午,张某某刑事申诉案件简易听证会在当地村委会召开,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原案检察官、张某某及其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村网格员到场参加。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承办检察官指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两高”量刑指导意见,本案应在两年以下确定基准刑,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自首、认罪认罚及未赔偿等情节,确定的刑期并无不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代理律师根据张某某授权,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更多赔偿而自愿放弃撤回,并非法院不同意其请求;徐某案发前经济条件窘迫,无赔偿能力,且案发后即被羁押,因此未能出面道歉。听证员随即指出,法院根据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所作判决,在量刑时已考虑徐某未赔偿情况;因张某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其不再具有刑事案件当事人身份,法院未通知张某某参加庭审亦不违法。村网格员介绍了张某某的家庭情况,指出其为该村普通农民,与老母亲共同生活,二人均患多种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家境贫困。经过各方深入讨论交流,检察官详尽释法说理,听证员从中立的第三方角度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张某某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并当场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

 

听证结束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张某某因案致贫的生活现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三天内即向张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并建议村委会对张某某的家庭生活情况予以关注、给予帮扶。张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做法表示满意和感谢。南湖区检察院还积极联系村网格员开展回访,得知张某某目前生活稳定,心中“症结”已化解。

 

【典型意义】

 

针对信访群众年老体弱、不宜远行,或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信访案件开展上门简易听证,根据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托矛调中心大调解格局,发挥横向多部门协作、纵向多层级联动的协同优势,选取群众熟悉信任、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听证员,就地开展释法说理。同时,把检察工作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借助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加强“点对点”精准帮扶,真正解决信访人实际困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的能动履职。

 

陈某俊等民事虚假诉讼申请监督

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部门协作  线上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信息化优势,借助科技手段,对于涉及多名当事人的同类型申诉案件,依托线上视频系统进行集中简易公开听证,融调查、说理和评议于一体,既为身处异地、因疫情防控规定无法出行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又将矛盾纠纷化解端口前移,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基本案情】

 

申诉人陈某俊,男,35岁,系原告金某诉债权追偿案的被告。

 

其他申诉人邹某楠、林某、王某玉、符某望、王某峰、杨某、赵某平、汤某、储某,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至2018年间作出的多起同一原告金某诉债权追偿案的被告。

 

2015年9月22日,金某将陈某俊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俊归还其借款本金4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相应利息,并在诉讼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2月1日,法院作出(2015)杨民一(民)初第7376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金某的所有诉求。后法院对陈某俊存款等财产予以冻结、扣押,并将陈某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上述陈某俊、邹某楠等10人所涉民事借贷纠纷,均为原告金某与其同伙实施的“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又查明:自2015年起,金某、吴某山在受害人邹某楠等所涉多起案件中陆续以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诉讼给付痕迹等方式,向邹某楠等多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并恶意运用诉讼程序,获取多份民事生效判决,依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金某及其同伙吴某山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前述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1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等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院以金某等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金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沪02刑终111号判决,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金某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并确认陈某俊等10人为该诈骗案的受害人。申诉人陈某俊于2021年2月致电杨浦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就前述涉民事虚假诉讼进行反映。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经初步审查,原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案过程中,发现了金某与陈某俊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已将监督线索移送至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相关虚假诉讼的事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指定承办人负责收集陈某俊等受害人的信访诉求,与民事检察部门进行对接,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及时将处置进程告知受害人,将相关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进行并案处理,并与10名申诉人建立了经常性联系。

 

听证准备。为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控告申诉、民事检察部门联合接待申诉人后,决定采取部门协作开展简易公开听证方式,解答申诉人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疑惑。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该系列监督案件涉及申诉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出行不便,决定邀请法学专家、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三名专业人士作为听证员,于2022年3月16日进行线上集中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为了保障听证顺利有效开展,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事先拟定调查核实提纲、听证程序等,力求每位受害人的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每个诉求的回应专业详实;控告申诉、民事检察部门会商后,进行多次讨论,形成视频会议简易听证方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10名申诉人逐一联系确认,告知线上听证的时间、方式及调查询问程序等,得到了信访人的理解和配合。

 

公开听证。听证会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主持,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认真听取了申诉人的诉求和依据,结合先期核实情况作了回应,依据法律规定一一解答了申诉人的提问。听证员对信访人需进一步收集、提交的证据材料等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在已查明事实基础上,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区分真实借贷和虚假借贷的不同情形,通过一类问题通报或检察建议的方式,延伸案件办理效果,助推民间借贷领域法治化。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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