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


[日期:2022-08-19 09: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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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检印发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上门听证探索力度,以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开展上门听证,从源头息诉化解矛盾纠纷。最高检以上率下、示范引领,带头在辽宁、重庆等地开展听证工作,三级检察机关压实责任、探索创新,上门听证工作效果显著。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上门听证案件1187件,矛盾有效化解率近九成。

 

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韦某现申请立案监督上门听证案、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王某迎控告上门听证案、熊某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该批典型案例聚焦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全面审查基础上开展上门听证,将“法、理、情”有机融合,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质量建设年”为牵引,对一些年老体弱、居住偏远的信访群众,或案件在当地具有典型意义的开展上门听证,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信访群众“家门口”,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下一步,最高检将进一步加大上门听证探索力度,总结经验做法,努力把矛盾解决在首办环节、化解在基层,切实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到实处。

 

韦某现申请立案监督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疑难复杂 内外协作  

 

【要旨】

 

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由院领导组建办案组包案办理,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主动联合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有关人员参与办理,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人员参加听证,以上门听证的方式逐一解答申诉人的诉求,回应公众的质疑,同步开展帮扶济困工作,有利于消弭对抗、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申诉人韦某现,系原案死者韦某局的近亲属(同胞兄弟)。

 

2018年5月3日3时许,原案死者韦某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某休闲馆消费后,从该馆三楼过道离开时,不慎从门侧窗台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南公兴不立字〔2022〕0000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韦某现不服,于2022年3月3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组建“包案领导+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办案组模式进行审查办理。办案组调取原案案卷证据材料,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核实尸体检验情况、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经研究讨论一致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韦某局的死亡后果系高空坠落所致,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听证准备。考虑申诉人居住地与案发地相分离,横跨“两市两县(区)”(南宁市兴宁区、河池市都安县),存在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听证员,于2022年3月18日到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人民政府开展上门听证,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申诉人的亲友、村委会成员等相关人员一同参加听证,将听证会工作做实做细,切实增加释法说理工作合力。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申诉人诉称韦某局系因被人推下楼而导致死亡,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反映的案件线索不予立案存在错误,同时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一直都没有主动通知死者家属,导致家属未及时得知死者情况。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承办人就检察机关对案件调查核实、审查办理等情况详细解释说明,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逐一进行回应说明,并通过多媒体形式展示案发现场勘验等情况。

 

听证员分别询问申诉人、公安机关原案件承办人、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听取意见,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认定凶杀的动机等因素;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具有刑事案件因素。根据以上听证意见,经评议一致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最后,主持人结合听证意见,又对申诉人进行诚挚的心理抚慰,表示会充分考虑死者近亲属家庭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关心帮扶。

 

听证结束后,申诉人及其亲友卢某生、参加听证的村干部均表示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疑问已消除,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诉人表示不再就该案向检察机关或其他单位信访申诉,愿意息诉息访。随后,检察机关根据死者母亲生活存在困难的实际,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义】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围绕申诉人反映的焦点问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认真审查办理、深入调查核实基础上,联合原办案机关、鉴定机构等开展上门听证,邀请申诉人亲友、村委会等有关人员一同参与听证,将“法、理、情”有机结合,既增强了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又形成了息诉化解矛盾合力。同时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沟通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内外联动 多元救助  

 

【要旨】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领导包案+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方式,压实院领导包案责任,将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将矛盾化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依托“府检联动”平台,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触角,建立完善多元救助新格局,有利于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发,系汤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之弟。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汤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荻港镇街道某路段时,车辆与同向行人王某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2月17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发不服,以被告人汤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事发后未给予足额赔偿以及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办理,控告申诉、刑事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调阅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原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经走访了解得知,王某发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偏差,且被害人王某明昏迷不醒,生活不能自理,后期治疗费用巨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

 

听证准备。为进一步了解申诉案件背后的症结,检察机关先后2次走访王某明所在村委会及就诊医院,了解到王某明系农村“五保户”,无经济来源,案发后一直重伤昏迷,在医院治疗期间,医药费、护理费等均由王某发承担。王某发本人表示,王某明后续治疗时间和费用、康复费用等不确定因素,让其“步履维艰”。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经征得申诉人同意,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将听证会的地点“搬”到了王某发家里,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主持人,并邀请两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听证员。听证会前,承办人就相关案情与听证员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王某发充分陈述申诉理由,承办人详细介绍案件审查情况,深刻剖析争议焦点,耐心解释法院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听证员就王某发关切的原案被告人自首认定、具体量刑等问题,结合法理、情理逐一答疑解惑,并将相关法律条文向王某发出示。听证员指出,汤某虽案发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其在朋友的劝说下,在离案发现场不远处,主动将车停下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安徽省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自首、未足额赔偿等情节,对汤某的量刑并无不当。王某发表示,没想到检察机关会主动上门,对他的诉求逐一答复,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愿意息诉息访。

 

听证结束后,王某发的“法结”打开了,但是其肩上的生活重担还未卸下,王某明的后续治疗费用远超过王某发的承受能力,每月仅护理、床位等费用高达1万余元,因案致贫的状况亟需救助和帮扶。随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决定联合繁昌区人民法院共同开展司法救助。此外,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还依托“府检联动”平台,积极会同区民政局、当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就王某明相关治疗费用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决定免除其前期拖欠的医药费、床位费等费用1万余元,同时还决定不再收取后期产生的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上门听证前开展深入的走访调查,了解申诉人现实信访动态,掌握影响矛盾息诉化解的症结,在申诉人家里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逐一回应申诉人的诉求,让公平正义以申诉人“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国家救助体系大格局,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以“我管”促“都管”,不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真正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王某迎控告上门听证案

 

 

【关键词】

 

控告违法 异地协作 跨省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