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日期:2023-05-16 1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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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

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以“数字革命”

助推控申工作高质效发展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一批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总结基层检察院建立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的经验做法,推动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双向衔接,以“数字革命”助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

这批案例共5件,分别为: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构建多元联动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一件事”平台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应用平台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构建侵害人身权类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

据悉,在今年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和“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研判过往司法救助案例,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本地大数据资源,以大数据赋能挖掘救助线索、提升救助效率,实现救助线索及时发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推进。

记者了解到,针对司法救助线索发现难、救助渠道单一、救助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构建多元联动司法救助数据模型,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类案件,因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类案件,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弱势群体扶养类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类案件等案件类型的当事人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筛选,总结提炼规则,实现救助线索由人工摸排向智能筛查转变,案件受理由个案申请向类案推送转变,同时基于大数据研判,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形成不同救助政策的叠加效应,并能动参与社会治理,取得较好效果。

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第一批)

案例一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依托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

实体化工作平台

构建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 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 检府联动 提升救助效率 接续救助

【要旨】

对于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因信息衔接不畅通、救助标准不统一、部门协同不及时导致救助实效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打破信息壁垒,集成司法救助大数据工作平台,并依托平台建立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通过数据监测及研判,锁定救助对象,精准测算救助金额,同步开展司法救助、分类帮扶,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线索发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部署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以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调研发现,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和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更好保障涉案弱势群体权益的客观需求。实践中,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当事人家庭是否因案致困的情况,一方面,对应当予以救助的对象未能做到“应救即救”;另一方面,除申请人自述或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提供证明材料外,检察机关还要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导致司法救助开展时间较长。此外,实践中还出现同类案件或被害人困境类似案件“不同助”现象,影响了救助效果。

【数据赋能】

在加快推进数字检察背景下,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积极思考数据赋能司法救助工作的实践路径,探索构建信息化救助综合平台。经与县相关部门协调,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在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

该平台为检府联动打造的司法救助大数据平台,主要架构为“一池一制一标准多循环”的大数据运用。“一池”是指,接入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江苏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本地数据库汇聚而成的数据池。“一制”是指,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由县委政法委牵头,与全县包括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20个相关单位,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综合运用心理救助、民政救济、医疗救助、教育帮扶、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及法律援助等“N”种救助帮扶方式,建立而成的“1+20+N”多元救助帮扶机制。“一标准”是指,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为解决“同案不同助”问题而制定的《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中的各类量化要素,通过建立规则数字算法,构建法律智能模型,精准测算出个案具体的救助金额,确保公平救助。“多循环”是指,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与多部门联合成立平台建设及运用领导小组,目前已与县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总工会、妇联、医保局、司法局等单位建立起8条沟通联络渠道,在检察机关借助平台实现快速查询的同时,将司法救助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形成多项循环,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同步开展。

(一)数据来源

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坚持重点导向、需求导向,前期通过人工填录、离线数据导入等方式,将全县低保户、低收入户、困境儿童、残疾人等信息导入平台,数据每月更新一次,初步实现数据池汇集。后期搭建相关互联网、政务内网、检察工作网等网站,并纳入县总工会、医保局、妇联提供的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对象及“两癌”困难妇女信息,汇集形成容纳6个系统、8类数据和1个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信息汇集中心,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二)数据要素

包括:1. 低收入人群;2. 困境儿童;3. 持证残疾人;4. 困难职工;5. 医疗救助对象;6. 困难妇女;7. 其他困难人员。

(三)数据模型

主要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正)》《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提炼6条研判规则,构建2个数据模型。

模型一:筛选救助对象数据模型

1.适用对象

主要用于因刑事案件或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案件致伤致残的人身损害类案件,因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类案件,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弱势群体扶养类案件及涉法涉诉信访类案件等五大案件类型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申诉人。

2.分析方法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接收、办理案件时,发现被害人可能为低收入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等人群时,及时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上对被害人信息进行检索,综合分析其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进而锁定救助对象,实现快速开展司法救助。

3. 研判规则

研判规则一: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

研判规则二:被害人因案致困,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研判规则三:其他司法机关未开展司法救助。

模型二:测算救助金额数据模型

1.适用对象

检察机关决定开展司法救助的对象。

2.分析方法

决定给予救助后,根据在平台中筛查出的救助对象不同类别信息,依据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确定的量化要素,首先测算出个案的救助基本金额;其次,将低收入户、困境儿童、残疾人、困难妇女、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测算出追加金额。最终实际救助金额=(基本金额+追加金额)×过错系数。

3.研判规则

研判规则一:救助基本金额的确定。救助基本金额=救助基准金额×(案件类型系数+生活困难系数)。其中,救助基准金额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近3年司法救助金平均发放金额确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案件类型系数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确定不同的系数(“系数”即为救助基准金额的一定倍数,下同);生活困难系数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1-5倍、5-10倍、10-15倍三个档次。

研判规则二:救助追加金额的确定。救助对象为重点优抚、困境儿童、残疾人(1-2级)的,在已测算的救助金基础上,增加5-10倍救助基准金额的救助金;救助对象为困难妇女、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对象、残疾人(3-4级)等困难人员的,在已测算的救助金基础上,增加1-5倍救助基准金额的救助金。

研判规则三:过错系数的确定。根据拟救助一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承担的责任情况,确定具体的系数。

(四)数据推送

对于平台能够检索到的救助对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将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推送给民政、乡村振兴、教育、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建议按照“1+20+N”机制开展多元化的社会救助,形成帮扶合力。对于平台未能检索到的因案致困相关人员,在走访调查后决定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步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救助建议函》,建议采取纳入低保、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等长期帮扶措施。

【类案救助】

(一)主动救助,全面提升司法救助效率。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对低保户、低收入户、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进行实时筛查和监测,发现存在因案致困风险的,变被动申请为主动救助,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提高救助金发放效率,更好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扶困作用,以检察能动履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截至2023年4月,该院通过该大数据平台已成功救助109人,发放救助金117.8万元,同类案件救助金额上下幅度不超过30%,司法救助金平均发放周期由原来的22日大幅缩短至7日。

(二)接续救助,巩固司法救助效果。针对司法救助后部分救助对象可能因病或其他事由导致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情况,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平台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查询,筛查其家庭困难程度有无发生变化。对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救助对象,与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实地走访,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分类帮扶,巩固和强化司法救助工作效果。截至2023年4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托该大数据平台制发《社会救助建议函》37份,帮助救助对象享受低保待遇23人、困境儿童待遇9人,对16名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协调有关部门为困难救助对象减免医疗费用40余万元,减免食宿费用、落实教育扶贫资金8万余元。

案例二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构建多元联动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赋能类案救助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 挖掘救助线索 社会大救助平台 联动救助

【要旨】

对于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造成人身伤害,且通过诉讼途径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能动履职,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要注重推进司法办案、社会救助等数据的共享,通过数字建模实现智能分析匹配,有效挖掘司法救助线索。既实时同步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又积极拓展审判执行环节的司法救助,同时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联动互动,并借助政法网格员队伍提升困难群众核查质效,有效构建多元联动的救助工作格局。

【线索发现】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对2016至2021年本院办理的115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其中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类案件高达80%,救助案件的类型存在高度的同一性。经走访法院、民政局,发现在交通事故类民事案件中因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而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形大量存在,社会救助对象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或者司法救助对象中需要社会救助的情形也非个别,有必要开展类案救助和联动救助。

【数据赋能】

为解决上述问题,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浙江省检察院数据应用平台和社会大救助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构建多元联动司法救助数据模型,通过对检察办案、法院裁判、执行等司法办案数据与社会大救助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筛选,实现救助线索及时发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推进,着力构建高效协同的“1+1+N”多元化救助体系。

第一个“1”是指建立一个数据池,对接社会大救助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获取低保低边、其他困难群体数据、已开展社会救助数据,并从裁判文书网、法院获取审判、执行数据,与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数据汇集,形成一个精准排查救助对象的数据池。第二个“1”是指建立一个机制,联合市委政法委、民政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的意见》,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充分利用乡镇街网格员及时获取因案因病致困人员、残疾人员、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等困难弱势群体信息,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精准开展司法救助和移送社会救助;依托民政局集“一站式受理”“多部门联办”“社会力量参与”“主动预警”“监测返贫”等功能为一体的数字化社会大救助平台,搭建市检察院与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医疗、住建、人社、教育、妇联、残联、乡镇街道等职能部门的沟通渠道,实现救助线索信息共享,推动形成能动履职的救助合力。“N”即多元化救助帮扶方式,通过联合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的职能部门及供电、供水等民生企业,并发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经济救助、医疗救助、生活安置、就学就业援助、教育支持、心理干预等多种形式开展联动救助和帮扶,坚持应救尽救、因案制宜、及时精准的原则,切实帮助困难当事人解决生活难题,改善生活条件,防止因案返贫致贫,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一)数据来源

1.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文书(来源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刑事判决文书、民事判决文书、法院执行数据(来源于裁判文书网、乐清市人民法院);

2. 开展社会救助人员数据(来源于乐清市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3. 低保、低边户数据(来源于乐清市民政局);

4. 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来源于乐清市基层治理四平台)。

(二)数据要素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涉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数据。

判决生效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数据、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受害人数据。

法院执行数据。

低保低边及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

(三)数据分析规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求当事人被违法犯罪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据此,多元联动司法救助数据模型着重针对人身受到伤害、未获赔偿、生活困难3个关键点进行筛查。在刑事、民事法律文书中筛选受害人信息,通过设置过滤条件得出未获赔偿受害人员信息,再分别与民政部门低保低边数据、已开展社会救助人员数据、基层治理四平台困难群体数据取交集,初步筛选出可能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对象,再开展进一步人工核查。同时,进行反向筛查,将获得司法救助人员数据与已开展社会救助人员数据进行差集,得到司法救助人员中可能需要进行社会救助的人员,通过社会大救助平台分流至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社会救助。

(四)数据分析步骤

模型1:筛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未获赔偿的被害人

第一步:筛选出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类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文书信息;

第二步:剔除包含“调解协议”“已赔偿”“谅解”等内容的文书,形成未获赔偿被害人数据;

第三步:将未获赔偿被害人数据与乐清市低保低边户数据、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取交集,筛选出属于生活困难人员的被害人信息;

第四步: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情况进行人工核查,确定司法救助对象。

模型2:筛查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当事人

第一步:筛选出法院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类的刑事判决文书和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文书,提取出受害人数据要素;

第二步:筛选出法院执行文书中有关终结执行、终止本次执行的执行文书,并提取出申请执行人数据要素;

第三步: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受害人数据与法院终结执行、终止本次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数据取交集,得到可能存在未获赔偿的情形;

第四步:将未获赔偿人的受害人数据与乐清市低保低边户数据、乡镇街困难弱势群体数据进行比对,得到可能未获赔偿的生活困难人员;

第五步:对可能未获赔偿的生活困难人员情况进行人工核查,确定申请司法救助对象。

模型3:筛查已开展社会救助人员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情形

第一步:将社会大救助服务中心已开展救助人员数据与前两个模型中排查出的未获赔偿受害人数据进行匹配分析,筛选出可能存在需要司法救助情形的人员;

第二步:对上述排查出的人员进行人工核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进行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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