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不知情”的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2-07-26 18: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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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媳妇问:老张为了给他母亲治病,私下在外面借了10万块钱。我也要跟着还这笔钱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确认:要还!一起还!

 

 

 

 

该判例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然老张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赡养老人是夫妻共同义务,为了给母亲治病的这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发生在老张夫妇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老张夫妇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

赡养父母是义务,

借钱治病渡难关;

一人名义签借条,

夫妻共把责任担。

供稿:第二检察部  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