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承担双份责任的“手艺”


[日期:2022-08-19 09: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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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专题

 
老张问:我凭着自己的手艺雕刻象牙饰品谋生,为啥犯罪了?罚了钱还让我再支付赔偿金,这又是怎么回事?
 

 
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的,将面临“刑民双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上这些就是生态损失赔偿。

我国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加工和销售活动。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失。因此,老张用这门手艺谋生,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将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
野生动物要保护,
人与自然和谐处;
触犯法律双追责,
莫要走上不归路。
 
— 本期说法人:钱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