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捕来的“双责”


[日期:2022-10-14 17: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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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专题

老张问:这都开海了,出海捕鱼也可能违法吗?

 

可能!用了不该用的渔具也是违法,判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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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违法捕捞损害生态环境资源,还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杨某违规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的拖网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365斤,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损失1万余元。

 

常见的禁用渔具或禁用方法有:地笼、抬网、绝户网、拦河网、粘网等;炸鱼、毒鱼、电鱼等。

 

检察官温馨提示

渔具选不好,

“双责”跑不了。

捕捞要规范,

生态才能好。

 

— 本期说法人:刘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