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贴牌“好酒” ,三倍赔偿!


[日期:2022-12-16 17: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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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专题

老张问:我进了一批好酒,但就是贴了“茅台”的牌子,这还能卖吗?

 

不行!你说的"牌子"是受法律保护的“商标”。酒再好,用了别人的牌子,就是假冒注册商标。明知是假冒仍然销售的,可能构成犯罪,并面临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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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案子:为提高销量,董某进了一批贴牌“茅台”放在自家商店售卖,一共卖了14.3万元,后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并赔偿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2.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五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二十五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算。

检察官温馨提示

贴牌“好酒”不可靠,

三倍赔偿少不了。

知假售假必处罚,

规范经营要记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