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最”字招牌惹来的麻烦


[日期:2023-02-10 17: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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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要说王哥庄大馒头,俺的技术十里八乡都有名。所以我想改改招牌,就叫“青岛最好吃的大馒头”,是不是能赚大钱?

 

能不能赚大钱不知道,罚款肯定少不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说个真事:杭州的方某,炒栗子远近有名,生意火爆。方某一时兴起,在店内摆放了“杭州最优秀炒货店”的招牌,包装袋印着“杭州最好吃的栗子”和“杭州最特色的炒货店铺”字样。就因为这三个“最”,给方某惹来了大麻烦,好在方某态度好、改得快、危害小,只是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

《广告法》第9条、第57条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词的,属于用词不当,不但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而且还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除了“最”字不能用,还有哪些是不能用的?和“最”字意思相同的“第一”“首家”“独家”等词语也不能用。另外,还不能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名字或形象。

 

检察官温馨提示

广告招牌讨吉利,

“最”字用词要远离。

一字万金很可惜,

规范宣传要牢记。

— 本期说法人:刘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