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 担保有两种,你是哪一种!


[日期:2024-01-05 1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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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张问:老李找我做担保,都是哥们,咋好意思拒绝?现在债主找我还钱,我倒成了冤大头。

不冤。老李是借钱的,你是担保的,确实都该还钱。但谁先还、谁后还,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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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还钱顺序不同,法律上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还钱顺序债主说了算。债主让谁先还,谁就得先还;如果是一般保证,债主只能先找借钱的人还。不还?债主就得去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这还要不回来钱,债主才可以找担保的人还。

这两种担保方式咋区分?除了事先说好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其余的都是一般保证。

所以说,幸好老张没在借条写“连带责任保证”,就只是一般保证。债主只能先去法院起诉老李,老李确实还不上了,老张才需要替老李还钱。

检察官温馨提示

保证方式有区别,责任承担要分辨;

连带保证随便选,债主找谁谁来还;

一般保证有先后,先是借钱后担保;

方式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按一般。

 

—本期说法人:仵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