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问:前段时间,老李从银行贷了20万高息放贷给老王做生意,我做的担保。现在他俩打官司,法院说合同无效,那我这个担保人就不用担责了吧?
答
不一定,要看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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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借款合同无效。通常情况下,如果借款这个“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虽然无效,担保人却不一定能“免责”。法律还规定了,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所以说,如果老张压根不知道这20万是老李从银行贷来的,那就没有过错,用不着担责。如果明知是套取的银行贷款,还同意担保,那老张作为担保人,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就存在过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
提供担保要留意,
存在过错自亏理;
合同效力有问题,
承担责任不可避。
—本期说法人:钱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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