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问:哥们着急用钱也就没打借条。现在他不承认了,我能拿着偷录的电话录音去告他吗?
答
可以。虽然电话录音是偷录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可以作为证据。
说个真事,张某借给王某 50 万元现金但未打借条。后因王某拒绝还钱,张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一段偷录的电话录音,录音中王某明确承认欠款并承诺还款时间。法院经审查确认录音未经剪辑、内容真实,且未侵犯王某隐私权,最终采信该证据并判决王某还款。
法律规定,偷录的手机通话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录音不能是窃听来的,通常情况下面对面谈话或者正常打电话的录音都是合法的;二是录音内容不能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是录音内容完整真实,没有经过篡改、剪辑,并且还需要向法院提交录音的手机。
检察官温馨提示
电话偷录要有效,三个条件不能少;
不能窃听不涉密,原始手机要提交。
—本期说法人:郑晓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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