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问:我从二手平台上买的相机,竟然是卖家借来偷卖的,原主找我要可咋办?
答
如果已经按照市场价付钱了,那原主就要不回去了;如果当时没付钱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那原主就可以要回来。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说个真事,王某以市场价5000元从咸鱼购买二手手机。到手后,李某联系王某称,手机是借给朋友使用,朋友擅自出售,并要求王某退还。王某拒绝后,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并不知道手机是李某的,且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取得手机,无需返还。
法律规定,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不属于卖家的东西,但只要已经按照市场价付了钱,并且东西已经到手里了,或者按规定办了“过户”,那么你就已经是合法取得,无需向原物主退还,原物主则可以要求卖家进行赔偿。
检察官温馨提示
错买他物不知情,
价格合理已付清。
如果物品已“更名”,
再行追讨路难行。
本期说法人:刘迪、周天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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