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老张问:明明是我有理,一审、二审法院都不支持我,我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吗?
答
可以。但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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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对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不服,想找检察院监督,得先满足下面三种情况之一:一是你申请再审,法院不支持,驳回了。二是你申请再审,法院拖着不办(过了规定时间没消息)。三是法院给你再审了,但改判的结果你还是觉得不对。
多说一句:申请监督要“找准门儿”,不是随便找个检察院就行。哪个法院判的,就找这个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区级法院的生效裁判要找区级检察院,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要找市级检察院,可别搞混了哦。
检察官温馨提示
民事监督有条件,
申请再审要在前;
监督期限是两年,
去找同级检察院。
本期说法人:王鹏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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