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特刊】保障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发展


[日期:2023-04-26 18: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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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特刊】保障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发展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每年的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01

何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02

保障知识产权在刑法中的体现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从第二百一十三条到第二百二十条共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八个罪名,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03

以案说法

崂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万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万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他人制作某品牌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标识,制造假冒的某品牌服装类产品并向他人销售,涉案价值28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明知其采购的某品牌服装系假冒文字、图形注册商标的产品,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予以销售,销售金额480余万元。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调取商品交易记录、伪造的商标标识和授权文件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的案件起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最终,经法院一审判决,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何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下一步,崂山区检察院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知识产权检察“捕、诉、监、防、治”全链条一体化保护格局,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壁垒,实现办案理念融合和工作整合,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实效,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崂山样板”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秘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检察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