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说好还本付息,最后利息咋没了?


[日期:2023-06-09 1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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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借条明明写着“到期后还本付息”,法院咋只判对方还我本金,判错了?

没判错。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的具体数额,这就相当于没有约定利息,无偿借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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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借钱,如果事前没有约定好利息的具体金额或者利率,这些情况都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当然也就不能向对方索要利息。

 

所以借钱想收利息,就得白纸黑字地写清楚,利息是多少或者利率是多少。

 

至于怎么有效约定利息,可以参考这篇:【崂检说法】想要利息?这样约定才有效!

 

检察官温馨提示

想要利息得记好,

约定明确最重要;

利息多少先说好,

约定不明没得要。

— 本期说法人:刘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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