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买来的“刑民双责”!


[日期:2023-12-27 18: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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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和媳妇去青岛玩了一圈,顺手买了些小海螺、小珊瑚,咋就说我犯罪了,还让我赔钱?

 

没错,你买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幸亏你买的少,只赔钱就行,多了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生活中我们见到的海螺、珊瑚、贝壳还有它们做成的工艺品,不仅看着漂亮,还有很高的生态环境价值,比如砗磲、玳瑁、鹦鹉螺、唐冠螺、法螺、虎斑宝贝、石珊瑚等都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法律规定,如果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它们的工艺品,无论是你买还是他卖都已经违法了,价值超过2万块钱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买卖的行为也造成了海螺、珊瑚、贝壳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破坏了生态环境平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卖双方都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幸好,老张不知道而且买的也不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生态损失的钱还是要赔的。

 

检察官温馨提示

买卖贝壳需注意,

保护生态要牢记;

触犯法律双追责,

珍贵濒危莫交易。

 

—本期说法人:任鲁娜、姜泽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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