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恋爱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


[日期:2024-09-20 18: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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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分手了,在一起时可给她转了不少钱,我都得要回来。

不一定,像“1314”“520”这样的转账是赠与,你就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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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事:恋爱期间王某陆续向梁某转账1万余元,分手后王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转账是借款,要求梁某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数额为“520”“1314”的转账为赠与,梁某无需返还;其余转账为借款,梁某应当返还。

法律规定,谈恋爱时情侣之间像“1314”“520”等具有特殊寓意数额的转账,或者在对方生日、节日、纪念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赠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或者转账,一般认定为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即便日后分手,也无需返还。

检察官温馨提示

恋爱转账表心意,

赠与借款有分歧;

特殊数额和日期,

应是赠与难要回。

—本期说法人:张家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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