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物业费都花哪儿了?业主有权知道


[日期:2025-06-06 17: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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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这也交了不少物业费,咋不见物业公司说说钱咋花的,能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吗?

当然能!而且物业公司应当主动公示出来。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说个真事儿:王某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停车费等收支明细,物业公司仅同意公开近两年的物业费明细。王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须依法公开全部的物业费账单、水电费明细及公共收益。

法律规定,小区业主对物业费、停车费、电梯广告收益、公共维修资金等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业主进行公示。物业公司应当在居民小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如果小区业主提出疑问,物业公司也要及时答复。

检察官温馨提示

物业收费莫神秘,

业主有权查明细;

收支账目定期晒,

公开透明是正理。

-本期说法人:张家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八)对共有部分使用、收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九)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山海益心工作室出品

老张问:这也交了不少物业费,咋不见物业公司说说钱咋花的,能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吗?

当然能!而且物业公司应当主动公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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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事儿:王某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停车费等收支明细,物业公司仅同意公开近两年的物业费明细。王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须依法公开全部的物业费账单、水电费明细及公共收益。

法律规定,小区业主对物业费、停车费、电梯广告收益、公共维修资金等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业主进行公示。物业公司应当在居民小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如果小区业主提出疑问,物业公司也要及时答复。

检察官温馨提示

物业收费莫神秘,

业主有权查明细;

收支账目定期晒,

公开透明是正理。

-本期说法人:张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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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八)对共有部分使用、收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九)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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