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赠金不退?原价扣款?小心预付卡“馅饼”变“陷阱”


[日期:2025-11-14 16: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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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问,办卡时说的好听,充1000送300,还能享受会员价。退卡却说赠送金额不退,还要原价扣除,这合理吗?

不合理,赠送金额要按照之前消费过的比例扣除,而且明确说了享受会员价,也应当按照会员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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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事,李某办理美发卡,店家承诺充1000送100且享受会员价。后因理发效果不佳,李某申请退卡。店家表示,退卡可以,但需要按照原价扣除之前已经享受的服务,并且不退赠送的100元。李某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便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商家消费时没说明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区别,退款时还是按会员价扣,赠送金额与充值金额应按照比例消费退还。

预付卡看着优惠大,但容易踩“办卡容易退钱难”的坑!记住两点:一是商家送的“羊毛”也是钱,退卡时切记要商家按照充值和赠送比例扣除已经享受的服务;二是办卡前要问清楚,会员卡享受服务的内容和单次价格,每次消费完要保留好小票,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检察官温馨提示

预付充值要留意,

退卡扣费按比例;

消费小票存仔细,

单次价格要明悉

本期说法人:刘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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