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问:野猫抓伤人,又不是我养的,我就是看它们可怜给口饭吃,这也要负责?
答
还真有可能! 关键看投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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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真事:小张长期在小区固定地点、固定时间投喂流浪猫,还放了猫窝。后来,一个8岁小孩拿火腿肠去逗猫,被几只流浪猫围攻抓伤,花了1800块医药费。家长将物业和小张都告了。法院最后判:家长没看好孩子是主责,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也有次要责任。那小张呢,因为长期、规律地固定投喂,虽然不算猫的主人,但客观上确实把猫“召集”过来了,也得担点责任。
道理在哪? 长期定点的投喂,就可能改变野猫原本的生活习惯,把分散的猫聚集到一个地方。猫一多,领地意识、争食打架啥的就容易发生,攻击人的可能性就增加了。投喂的人对这种聚集带来的风险造成的损害,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解风险,量力而行,科学救助,对猫、对人、对自己都更负责!
检察官温馨提示
定点投喂成依恋,
法律责任需承担;
善举过当终成绊,
量力而行方为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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