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老张问:法院一审、二审、再审都判我败诉,我可太冤了,这可咋办?
答
你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果确实判错了,检察院可以监督法院纠正。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院一项重要职能,主要分为四块:第一,监督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简单说就是审查法院判得对不对,要是确实判错了,检察院可以督促法院重新审理。第二,监督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违法情形。看看法院办案有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像文书迟迟不送达这类问题,检察院有权督促法院纠正。第三,监督民事执行工作。监督法院执行环节依法办事,比如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法院却不去执行,检察院有权督促法院执行。第四,支持起诉。面向农民工、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通过法律咨询、协助对接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他们打官司维权。
这里提醒大家,申请检察监督有前置要求:得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提出执行异议,问题依旧没能解决,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温馨提示
民事检察助维权,
错判违规促纠偏;
督执助诉维公道,
前置程序记心间。
—本期说法人:刘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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