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全文


[日期:2022-06-29 15: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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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2022年6月2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