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


[日期:2023-06-30 1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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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融合履职,凝聚打击非法采矿合力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加强与刑事检察以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共同履职形成对该领域违法犯罪的震慑态势。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0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主要表现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超期开采等,违法形式多样、交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涉及对多种非法采矿行为的督促整治。如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就是针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超出批准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怠于履职,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非法采矿领域案件常常牵涉较广,时间跨度大,违法行为人数多且构成刑事犯罪,不少案件还涉及黑恶势力,案件线索大部分来源于刑事案件,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被告。这批典型案例还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系列案的办理,采用多种监督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不同的职能优势,并且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合力,充分体现检察融合履职作用。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采矿领域案件中非法采砂案例约占46%,此类违法行为存在相当的普遍性,这批案例中也有体现。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从数据看,该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与非法采矿领域案件的特点有关,该领域案件多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多为公安机关或刑事检察部门移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也符合实际情况,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刑附民案件占比为30%。

该负责人表示,为规范非法采矿领域办案流程,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最高检近期将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引,并结合办案指引的发布,加强培训和研究。

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第二批)

目 录

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治理洪水沉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7.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左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等五十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生物多样性 同步修复 鉴定与专家意见

【要旨】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与关联刑事案件协同推进,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参考。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借助专家力量进行论证,在明确具有损害事实但无法量化评估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情况,根据专家意见对损害结果提出酌定意见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

南京老山林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临长江,北枕滁河,生物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2015至2016年期间,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炮头机、挖掘机等机械在老山林场原老宕口内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矿产资源78147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利用在南京市浦口区北沿山大道施工,在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灰岩、泥灰岩、泥页岩等矿产资源89368.7吨。

【调查和诉讼】

2019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口区院)在办理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立即立案审查。后因考虑该案社会影响较大,遂将线索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市院)办理。

南京市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委托鉴定机构就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2020年3月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包含生态资源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功能影响的经济损失、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三部分。南京市院邀请生物多样性领域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报告较为科学,但未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影响进行评价。南京市院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补充评估。同年5月,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增加了对鸟类生态价值损失的评估,认为非法采矿行为对哺乳动物栖息地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但因无相关研究依据,无法量化。南京市院认为损害客观存在,即综合考虑该区域植被覆盖率、所在位置以及人类活动对区域影响等因素,酌情按照其他生态环境损失总和的1%量化损害。

2020年9月10日,南京市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赔偿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893112元,支付损害评估事务性费用400000元。检察机关在实地勘查时了解到,属地政府已根据自然资源部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求对涉案两地开展修复工作,考虑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可与已开展的修复工作相融合,南京市院在庭审中提出了具体修复方案,建议法院在判决时直接明确生态环境赔偿金用于两个修复工程。

2020年12月4日,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案件审理,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王某某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已缴纳)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赔偿款项的具体用途:1498436元用于两个修复工程使用,394676元用于两地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同年12月2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关联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对王某某积极修复生态的态度以及赔付情况予以认定,并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

截至2022年6月,案涉两处非法开采点均已完成生态修复工作;经过专家论证,生物多样性恢复工作也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是要求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并引导其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更为重要。民事案件先于刑事案件判决,将违法行为人积极修复受损生态作为刑事判决的量刑情节,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除矿产资源、水土流失等外,还需考虑开采区域的林草、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全方位生态要素及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在某些方面损失明确但尚无法计算时,检察机关可参考专家意见,根据破坏程度等酌情提出诉讼请求。

2.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矿产资源保护 超范围开采 提级办理 指定提起诉讼

【要旨】

行政机关对超出批准范围采矿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不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弥补矿产资源保护的行政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间,江西省上栗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了11起超出批准范围非法采矿案件,所有案件均存在未依法责令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未依法核算企业违法所得、未督促企业依法恢复和治理地质生态环境的问题,且绝大部分案件存在降低罚款幅度情形,导致国家罚没款损失3000余万元,700余亩矿山地质环境未予修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根据江西省环保督察和江西省扫黑除恶督查反馈的问题,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萍乡市院)通过线索摸排,发现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上栗县资规局)在查处上栗县某采石场等11家企业超出批准矿区范围采矿案件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考虑到案涉矿山企业多、金额大,可能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且辖区群众对非法采矿问题反映强烈,萍乡市院决定提级办理,于2020年9月15日对上栗县资规局立案调查。

立案后,萍乡市院分别向上栗县资规局、税务机关调取了行政执法案卷、涉案企业非法采矿期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等证据。调查查明,在对11起案件处理过程